成功案例 | 购买了非营运险的轻型拦板货车营运出险,商业险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担责

成功案例

购买了非营运险的轻型拦板货车营运出险,商业险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担责

承办律师: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  赵亚娜律师

 

 

 

 

引言

 

 

案涉轻型货车行驶证中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非营运,某保险公司要求车主依照车辆使用性质进行投保,该类型车辆只能投保非营运险,不能投保营运险。案涉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非营运)。车主从事了“货拉拉”运输的营运行为,发生了交通事故,某保险公司以改变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依照《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20版本)》第一章第十条第三款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货车车主不服,请求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的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律师的帮助下,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概述及争议焦点

2022年5月9日17时3分,在北京市昌平区顺沙路,周某某驾驶“东风”牌轻型栏板货车(车牌号:京LM****)由西向东行驶至上述地点欲向西掉头时,适有李某驾驶“春风”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号:京BK****)由西向东从其后方驶来,“春风”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与“东风”牌轻型栏板货车左侧相撞,造成李某受伤,两车损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马池口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事发当日,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颈椎外伤、无骨折脱位型脊髓损伤。“东风”牌轻型栏板货车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

 

事故发生后,周某某向平安保险公司电话告知出险,保险公司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20版本)》第一章第十条第三款:“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之规定,拒赔商业险。

 

李某起诉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周某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子女抚养费及老人赡养费等合计3597363.4元,要求平安保险公司在商业险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平安保险公司应否在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意见

 

代理律师通过认真分析案件事实,查找法律规范,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保险责任范围:周某某已经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以上赔偿额应由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先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再由周某某承担责任。

 

车辆使用性质: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取消4.5吨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再为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即营运证)。    本案周某某车辆购买于2021年10月,轻型载货汽车,整备质量1715kg,符合上述条例及通知规定的情形,即该车辆不办理营运证进行营运是合法的行为。周某某所驾驶车辆的车辆行驶证的登记符合相关规定,且周某某所驾驶的车辆亦无法登记为营运车辆,周某某系正常使用车辆,并非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平安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承保机构,应对上述规定明知,若出于运输风险的考量,平安保险公司应对该类货车在投保时是否从事营运进行甄别,现未有证据显示平安保险公司在投保时要求该类车辆进行营运性质的披露,而仅根据车辆行驶证的性质进行投保。

 

续保告知:周某某在续保商业险时,明确向保险销售员告知,我的车是进行营运,想购买营运保险,保险销售人员告知只能购买非营运车辆的商业投保。平安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承保机构,应知悉4.5吨以下货车不需要办理营运证,不应以行驶证上记载的车辆性质作为投保险种的区分标志,在承接营运车的保险业务后却又以车辆进行营运进行拒赔,有违商业道德。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代理律师的意见,要求平安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典型意义与经验总结

本案的成功代理不仅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也让律师在代理类似涉及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例中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因轻型货车可不再办理营运证,在北京地区,某些保险公司要求车主依照车辆使用性质进行投保,那么该类型车辆只能投保非营运性质的第三者商业险,该类车辆进行营运符合《交通运输条例》的规定。此种情形,导致保险合同按照营运与非营运区分投保与《交通运输条例》的规定存在不相吻合之处。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承保机构,应适时调整保险条款,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承办律师

 

 

专职律师 赵亚娜律师

赵亚娜律师,民商法学硕士,毕业于北京工商大学。赵亚娜律师自2011年工作至今,先后担任某大型投资集团法务部负责人、某大型房地产企业集团法律顾问、专职律师。赵亚娜律师具有十余年大型房地产企业及专职律师从业背景,深耕于房产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企业合规等民商事诉讼领域,代理相关案件数百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及企业合规经验。

 

专业领域:

擅长处理房产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及婚姻家庭纠纷,成功处理多起疑难重大民商事诉讼案件。

 

服务单位:

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隶属于中植集团)、中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129)、华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海亮股份(股票代码:002203)有限公司、佳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六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企事业单位。

 

律所简介

 
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1998年在京成立,是一家以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为主的综合性大型律师事务所。中通策成现有执业律师80余人,其中合伙人31名,整体人员规模超百人,在密云设有分所。
 
所内执业律师均毕业于国内外著名高等学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修养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同时有多名律师在北京市律师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任职,能够胜任多类型和疑难复杂的法律顾问和诉讼事务。 
 
经过20多年的不断发展,中通策成一直秉承“专业·务实”的核心服务理念,将自己打造成一家业务能力出色、制度完备、管理一体化的法律服务机构,能够随时随地为各类客户提供高效和全方位的优质法律服务。
 
中通策成的每一位执业律师紧跟社会发展,积极参与法学理论与实践前沿各项活动,不断更新、巩固和提高专业素质,尤其在公司治理、金融资产、政府合规、影视文化、知识产权等领域更有丰富的诉讼与非诉业务从业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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