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 刘某与北京A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解析
刘某与北京A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解析
承办律师: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 戚璟律师、米乐律师
北京A公司主营会展展览服务,刘某原为A公司员工,刘某离职后参与出资北京B公司,成为B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原为A公司客户的杭州C公司和宁波D公司与B公司签约会展服务合同。A公司以刘某等三人作为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属于公司商业机会、损害公司利益为由起诉请求判令刘某等及B公司返还收益并赔偿公司损失。
作为被告刘某的委托代理人,戚璟律师、米乐律师在接到案件后,迅速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研究。本案关键在于原告是否具有请求权基础。对此,戚璟律师、米乐律师通过精湛的请求权基础探寻和关联分析法、缜密的逻辑思维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为当事人竭诚服务,最终取得了原告撤诉的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原告是否具有请求权基础问题,戚璟律师、米乐律师在返还收益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上提出三点论证以证明原告请求权基础不成立。
原告A公司诉称,损害公司利益责任主体为公司高管,依据《公司法》第216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如工作人员身处管理岗位并享有管理职权,但并不具有法律或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则该人员一般不应被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规定,刘某工作内容为境外会展服务及销售,该工作不属于高管的工作范畴,此其一;A公司章程并未就高管职务作出详细规定,销售不属于高管职务,此其二;印有“刘某总经理”的名片由原告单方制作,客观性难以认可,此其三。综上所述,刘某不属于《公司法》第148条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具备被告主体资格。
从商业机会是否属于A公司来看,因疫情原因展览取消,C公司选择退费退展,应当认为商业机会已不存在。此外,A公司未在展览行业形成垄断地位,C公司选择与D公司合作是正常的市场行为。故此,不应认定A公司拥有与C、D公司继续签订合同的商业机会。
从刘某是否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商业机会来看,刘某并无欺骗、隐瞒或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诱使A公司放弃商业机会,或存在利用其业务经办人、联系人等有利身份实施篡夺等行为。因此,刘某并无谋取商业机会的职务便利。
从同类业务及竞争时间段来看,法院通常根据实际从事的业务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的公司是否具有实质性竞争关系进行审查。此外,法院还会结合开展业务的地域和时间加以考量,审查两家公司是否在相近地区、相近时间段开展业务。本案,刘某自2019年9月离职A公司,11月入职B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刘某为谋取利益恶意成立B公司。刘某离职后入职B公司是正常的市场求职行为,此时已不在竞争时间内。
原告诉称,A公司的损失包括C公司及D公司应向其支付的会展服务费。经戚璟律师、米乐律师审查证据发现,原告并不存在其所述损失。现有证据证明C公司因疫情原因无法参展,且C公司对原告服务不满,与B公司合作系C公司的主动选择,此为正常的商业行为,不存在侵害A公司利益的情形。故此,A公司并不存在损失。
最终,在我所律师精彩答辩和严谨质证下原告撤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通过请求权基础思维探寻到大前提后,如何发掘具有法律意义的案件事实,总结原被告双方所称的案件事实争议,进行举证质证,还原案件事实。现实中的法院裁判,律师首先应处理的是原、被告双方基于自己的立场分别讲述的“两个故事”,内容常常互相矛盾,并混杂着各种夸张修辞、主观推测与情绪宣泄,具有法律意义的重要事实点反而可能被湮没。法谚云:“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在本案中,经我所律师综合分析考量各种事实及证据的结果,对原告的举证全面充分回应,据理力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戚璟律师,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民商法学专业,2011年从事法律工作,2013年取得律师职业资格。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及北京律师协会商事仲裁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专业领域:
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破产与重组业务、公司法业务、商事仲裁。
服务单位: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大学科技研发部、中冶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中植产投环保投资合伙企业、北京九宜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多家大型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以及上海畅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秋日设计制作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小企业单位。
专职律师 米乐律师
米乐律师,毕业于首都师范大学,2021年进入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现为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金融部秘书、客户维护部负责人。
专业领域:
企业日常法律事务,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法律事务
服务单位:北京大千润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南宫世界地热博览园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明珠商品市场有限公司、北京弘洁润众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南宫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联蓬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航南金属结构制造厂、北京南宫恒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诺石暖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京岗(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嘉熙(北京)商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恒业创新智能物业科技有限公司等。
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1998年在京成立,是一家以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为主的综合性大型律师事务所。中通策成现有执业律师80余人,其中合伙人31名,整体人员规模超百人,在密云设有分所。
所内执业律师均毕业于国内外著名高等学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修养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同时有多名律师在北京市律师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任职,能够胜任多类型和疑难复杂的法律顾问和诉讼事务。
经过20多年的不断发展,中通策成一直秉承“专业·务实”的核心服务理念,将自己打造成一家业务能力出色、制度完备、管理一体化的法律服务机构,能够随时随地为各类客户提供高效和全方位的优质法律服务。
中通策成的每一位执业律师紧跟社会发展,积极参与法学理论与实践前沿各项活动,不断更新、巩固和提高专业素质,尤其在公司治理、金融资产、政府合规、影视文化、知识产权等领域更有丰富的诉讼与非诉业务从业经历。
联系我们
律所名称: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通正国际大厦十三层1302-1305/六层606-608室
邮箱:zhongtongcecheng@bjztcc.cn
电话:010-67192880/67191960